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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基础知识,你值得拥有
DATE:2019-03-26    查看次数: 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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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步骤安排。

2018年1月23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启动。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分年度工作目标为: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通过专项斗争,实现一年打击遏制、二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长治的目标,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要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工作目标。

1、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扫黑除恶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2、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整治明显提升;

3、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4、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5、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六、“扫黑”和“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打的只是一个点,更多的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扫的是一大片,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打”与“扫”只是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更高要求,更加重视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界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专门实施“套路贷”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藏区要将分裂国家、危害政权、影响国家稳定,以及纠集宗教或者部落势力打砸抢烧、争抢草场虫草资源、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农业生态环境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列为打击重点。

12、边境地区要将“恐枪毒赌”、“骗拐逃私”、“三非”人员、电信网络诈骗等跨境跨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列为打击重点。

13、贫困地区要围绕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建设、扶贫政策实施等,把扫黑除恶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将农村“两抢一盗”、非法集资、聚众赌博、传销、制售假冒伪劣农用物资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以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列为打击重点。

14、教育领域要把严重扰乱校园及周边治安和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列为打击重点。


十二、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

依据全国及我省确定的打击重点,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重点打击以下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案件、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4、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5、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涉黑组织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等。

全市特别是边境县、市要将跨境跨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列为打击重点;贫困地区要围绕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建设、扶贫政策实施等,把扫黑除恶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将农村“两抢一盗”、非法集资、聚众赌博、传销、制售假冒伪劣农用物资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以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列为打击重点;教育领域要将严重扰乱校园及周边治安和危害师生人生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列为打击重点。


十三、“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五、“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恶势力”如何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十六、“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如何认定?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七、“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十八、“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什么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方式为利用手中权力,表现方式为: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十九、《刑法》第294条第三款对“包庇”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惩处。

《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十、“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二十一、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的三类问题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二十二、中央督导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二十三、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二十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哪些?

我市参照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架构,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的保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信访局、腾冲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保山银保监分局、保山军分区、武警保山支队、保山边境管理支队等37个单位。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


二十五、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二十六、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二十七、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二十八、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1、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广泛组织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形成基层治理长效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3、加强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严格人选和程序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二十九、村“两委”换届中,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以县为单位,组织、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对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统一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综治、信访、公安、国土、司法行政、卫计等部门意见,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三十、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部、省公安机关下发线索自下发之日起应在30日内上报核查进展进展情况,未办结的,每30日报一次核查进展情况。


三十一、深挖彻查“保护伞”“两个一律”和“三个不放过”是什么?

“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个不放过”:对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摧毁不放过、腐败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关系网”和“保护伞”不打掉不放过。


三十二、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的“四个结论”是什么?

省、州(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每条涉黑涉恶线索必须严肃认真组织核查,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或“无犯罪嫌疑”的结论。


三十三、扫黑除恶如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三十四、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五、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各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对于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反映与扫黑除恶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受理范围包括:

1、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2、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整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败、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入股分红。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大姓压小姓,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

4、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5、强揽工程: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

6、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地痞罗汉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企业豢养地痞罗汉,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汽运业和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拐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

7、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8、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9、插手民间纠纷: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10、跨国跨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

11、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

12、“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

13、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4、“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15、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三十六、广大市民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途经有哪些?

1、电话举报。直接拨打110或政法部门的举报电话:(0875)2140016(市扫黑办),(0875)2207008(市中级人民法院),(0875)2202000(市人民检察院),(0875)2192110(市公安局),(0875)2122159(市司法局)。

2、短信举报。编辑短信发送至12110或发送邮件至bsshcebgs@163.com 、bsshce@163.com进行举报。

3、微信举报。关注保山警方微信公众号:ynbsjf,进入公众号后直接输入内容发送或在公众号内留言举报;登录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保山警方进行举报。

4、互联网举报。登陆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选择保山市公安局进入子网页,通过“领导信箱”留言进行举报。


三十七、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人是否可以获得奖励?

为进一步拓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2018年9月,保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布了《保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明确了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对举报人将给予奖励: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二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三是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对于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2、以恶势力犯罪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4、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提供举报线索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5、举报其他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奖励。


三十八、我国法律规定如何保护举报人?

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证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取对举报人、举证人身份、住址、单位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证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转载来源:“平安保山”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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